名字,名称(NAME

  家长仅因喜欢某名字而给子女起该名的习惯,今日好像已成为了标准做法,而在圣经中也并非罕见。一个人把自己的小女孩称为底波拉(士四4,意即“蜜蜂”)或是以斯帖(来:h@d[assa^,即“桃金娘科植物”),大概还会有什么其他目的在背后呢?纵然某些名字含有堂皇的、道德性的或宗教的情操,但我们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直说,某人之所以有此名字,是基于这个理由,而不是因为家长在众名字中对它情有独钟之故。举例来说,好像亚希甘(即“我兄复活了”)这种名字,可让人编织出许多悲惨的故事,比方说它显示这个家庭曾经历丧子之痛,所以把接着生下的儿子视为化解哀痛的取代者。然而,亚希甘本身是一个很动听的名字,我们既缺乏证据来证实上述的故事,大可相信亚希甘的父母之选上此名,并无别的用意。

  我们对圣经中的名字和命名或会过分执着,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名实相符”这观念贯彻全本圣经,而授名一事往往全然反映了这种思想背景;即或在原先起名时,名字背后的意思看似无关重要(也可能是我们并不晓得),但在持名人日后的生平中,名字的意思却会不由自主地呈现出来。例如,以赛亚刻意为他的两个儿子命名,好使他们在某方面具体地表明神向百姓所说的话(赛七4,八1-4);至于以赛亚自己的名字(即“耶和华是拯救”),虽在我们看来像是“纯属巧合”,但用在这位先知身上,却是最好不过的了。我们若以为名字“纯属巧合”,或只是父母的选择,纯属意外,那么我们就与圣经对名字和定名的看法有所抵触了:名称和本人之间有太紧密和动态的联系,不容我们视为巧合或意外。

Ⅰ 重要的命名

  从分布在全本圣经中的一般证据看来,〔以赛亚〕这位论救恩的伟大先知之所以赋有一个包括神名称在内并与救恩主题有关的名字,实非巧合。这大概是出于神在他整个人生过程开始之先,早已命定的旨意。也许更典型的看法是认为名字本身蕴含着神的话语,而这话语从此模造了接受这名字的人,藉着他的生命来表达这话语所宣告的内容。无论如何,这是以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圣经中一贯的名字和命名,与我们惯常把名字只视作一个识别标记的静态观点,实有天渊之别。

  以下的七种分类,涵盖了大部分属于动态的命名情况:

a. 显示身份的名字。那人〔亚当〕看着他刚刚得到的妻子说,她可以称为“女人”,由此赋予她一个与丈夫相互平等的地位(更好的说法,是“相配”的地位):他是 ~i^s%;她是 ~i^s%s%a^。普遍来说,圣经中的命名乃是一种施行权力的行动:例如创造主把“人”这名称加于始祖夫妇身上(创五2);人以万物之主管的身份,为各样动物命名(创二19-20);父母为儿女命名(圣经中记载有廿八次由母亲授名,另有十八次则由父亲授名);征服者给战败的君王更改名字(王下廿三34)等等。但在创二23,“那人”承认他的配偶是与他互相补足和平等的,要与她一同分享神所赐予他们的管治世界权(创一28起)。

b. 因应时机的名字。对于夏娃来说,她头生的孩子出生,是一个重要的时刻,可应验神要给她得胜的子孙的应许;因此她说“由于耶和华的帮助”(创四1)──神实现了应许,她则生了孩子──她就“得了”(动词,来:qa{na^)一个儿子,于是给儿子起名叫“该隐”(来:qayin)。

c. 反映事件的名字。有些名字是整件事情的缩影,如:巴别(创十一9)或法勒(创十25)这两个名字有同样的性质,只是我们可以从巴别这个记录详尽的事件中,更清晰地看到命名的实际含义:这名字不啻是神的话。人类当时已察觉到他们有分开、散居的倾向(十一4),所以他们寄望以进步的科技作为他们这方面的救星(第3节)。神于是颁下敕令要对付人类的自信,免致他们以为可以仗赖自己的聪明来自救。而神藉以把惩罚──就是他们最害怕会发生的事情(第8节)──加诸人类身上的话语,便藉着“巴别”这个名字,简洁地溶入属地的事物中。从此,“巴别”(即“混乱”)亦成了圣经故事中邪恶精神的代号,直至世界的末了(参:如:赛十三1,廿一1-10,廿四10;启十八2,等等;别见*巴比伦)。

d. 因环境而得的名字。以撒的名字,是因着他双亲的喜笑而来(创十七17,十八12,廿一3-7);撒母耳有此名,是因为他母亲的祷告(撒上一20);摩西有此名,是因他那贵为公主的养母把他从水中拉出来之故(出二10);以迦博有此名,是因为约柜失去了,显示神的恩宠已离去(撒上四21);雅各有此名,是因双生子在出生时的位置(创廿五26)。在许多这样的例子中,圣经给我们提供了证据,表明这些“意外”真正具有象征的意义:红海的胜利,使摩西成了那卓越的、从水中出来的人;撒母耳的故事,正是一个深知祷告蒙应允者的故事;其他的也可如此类推。换句话说,在命名的观念,与神话语的动态二者之间,有一种持续的联系;这话语永远大有能力,成就所宣告的一切。

e. 经历转化或改变后的名字。有时候,某些人获赋予新名,藉此表明一些新的事情已进入了他们的生命中,旧的一章已完成,新的一章刚开始。虽然授予新名通常是充满希望和承诺之举,但这一种类的命名,却以一个悲哀的事例开始:女人(来:~is%s%a^)(创二23)给重新命名为夏娃(创三20),旧日那个代表平等地位和互补关系的名字,如今却变为一个功能的名称;前者表达了她丈夫在她身上所看见(且感到欢愉)的一切,而后者却代表她对丈夫的用途,丈夫且以管辖来回报她的恋慕(创三16)。然而,属于同类性质的,还有亚伯兰被改名为亚伯拉罕的事例,新名字标记着这人有新的开始,拥有新的能力:本来无子的亚伯兰(意思为“高父”的名字,只是一个讽剌的笑话),成了亚伯拉罕;这名称在文法上虽不表示“多国之父”,但语音却十分近似那用字较多而表达此意的片语。许多含有意义的名字都是基于语音相近而奏效的。另一例子是,在同一天之内,便俄尼成了便雅悯(创卅五18);原本表示痛苦和失落境况的名字,一改而为显示身份的名字,意思是“〔得力〕右手之人”。主所赐予的名字──彼得(约一42),亦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参:太十六18;同样,像扫罗那样,自己选择(按照推测是如此)把名字改为保罗,也饶有意义(徒十三9)。

f. 带有预告/劝诫性的名字。以赛亚的两个儿子,在这一类别中尤为显著。先知愿意以他的儿子具体化地表明神的话,他对神透过他所传信息的笃信由此清楚可见。那么,在当日来说,这两个儿子就是“道成了肉身”,是旧约表诸行动的神论(*先知宣讲;先知)中最伟大的一种。参:赛七3,八1-418。另见王下廿四17;在此,西底家的名字蕴含公义的元素(来:s]edeq,“正直公义”之意),法老就是以此警戒这位新王要履行公义。主给雅各和约翰起名为“半尼其”,也同样是劝戒他们,要避免在他们的热忱中那要不得的怒火(可三17;参:路九54)。这再一次证实,名字本身可以成为神有效的话语。

g. 带有恳求和包括神名称在内的名字。给孩子起个好像拿八(来:na{b[a{l,意即“愚顽人”)(撒上廿五25)这样的名字,只可能是基于他母亲的祷告──“让他长大后不要成为一个愚顽人”。我们毋须运用过多的想像力,就可以为这个祷告想到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背景。许多包括神名称在内的名字,很可能都带有这种祈求的性质──最低限度,基于动词的未完成时式而起的名字,大多有祈求的意味;例如,以西结是“愿神加力!”;以赛亚乃是“愿耶和〔华〕拯救!”。即使一些名字在直译的时候具有肯定的语气(如:约哈斯即“耶和华已抓住”之意),它们极可能仍是在父母虔诚的祝祷下所起的名字。这些祝祷却不一定能够实现,拿八这个悲惨的例子(撒上廿五)就可证明这一点。另外还有亚哈斯王的例子,他的名字大概是“约哈斯”的简称:在圣经的记载中,这位君王有灵活的政治手腕,但属灵方面却愚笨不堪,我们若说他刻意放弃了自己名字中那包含神名称的成分,〔译注:即中文译作“约”的前缀部分〕,就全然符合圣经对他的描绘。

  至于主耶稣基督的命名,却不能适切地纳入前面所述的任何一类。就其与旧约预言的关系来说(太一23与赛七14;路一31-33与赛九6-7),耶稣这名字是一个显示身份的名字,宣告祂是神,由童女所生,也是大卫后裔中那应许的王。新约里第一个获命名的人,接受了一个成全应许的名字,而不是预告性的名字,这点饶有意义:神的计划和旨意正在完满成全。耶稣这名字本身也是一个预言性的名号,前瞻祂自己将作的事。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在旧约里那些预言性的名字,都是瞻望耶和华将要作的事,它们与神作为的关系,就好像是外在的通报先锋或指示者,但耶稣自己却要成全祂名字所宣告的一切。

Ⅱ 神的名称

  我们发现有不少证据,能帮助我们明白,从人的层面来说,名字不仅是一个识别的标签,更是一项重要且大有效力的东西,可以塑造那承受它的人。然而,任何(甚至所有)这方面的证据,均会聚焦在“神的名称”(*神的名字)一观念上;这观念正是圣经的核心。当然,“神圣之名”并不是圣经所独有的概念。举例来说,在古希腊芸芸学者中,海希奥德(Hesiod)就曾经尝试藉研究诸神的名字,更深入地认识这些神明。这种方法经过适当的调整后,也可算是圣经神学主要的一环。

  从某个角度来看,圣经真的是围绕神圣名称的启示来发展的。在旧约里,列祖以不同的名号来称呼他们的神(如:创十四22,十六13,十七1),其中有至此未获解释的“耶和华”。摩西与出埃及记的重要性,在于显明了,一直以来仅是一个标签的名字“耶和华”,原来不是一个称号(无论它多崇高),而是神自己的名字。蕴藏于这名字中的启示,藉着出埃及的事件,就是神子民蒙拯救、守逾越节和过红海等事迹,给揭露了和证实了。在新约中,那相应的事件就是耶稣的事工与救赎工作:神最终、最确切的“名称”是三一神──父、子,与圣灵,这启示的揭露是在耶稣公然开始祂的事工之际,就是祂刻意把自己归入罪人的行列中,接受施洗的时候(参:可一9-11)。约翰看出此事的重要性,因而在记载耶稣受洗之时,刻意把祂与神的羔羊相提并论(约一29起)。这个比方足以提醒我们,不应把旧约的神(“耶和华”)与新约启示中的父神视为等同。耶和华其实乃是人不能辨认的圣三一神。

  耶和华Yahweh)这神圣的名称,就形式来说,乃属“是”或“存在”这动词的简单陈述语,或是使役陈述语,意思是“祂是(活的、临在的,主动的)”,或是“祂使事物存活”。 而祂显露自己名字的程式(出三14;〔和合本译作〕我是自有永有的),意即“我因按自己的意愿,揭示我主动的临在”,或是“我按自己想要发生的事情,使事情发生”。在出三-廿的背景中,这一句程式既指向出埃及的事迹,表示耶和华主动地临在其中(事实上祂是刻意使这些事件发生的),另一方面也指向神在这些事件之前,赐予摩西的、对有关事件的神学性解释(出三1-17,五22-8)。因此,耶和华是启示和历史的主,更特别向人显示,祂是那位按照盟约的应许拯救祂百姓的神,也要推倒凡抵抗祂话语的人。

  虽然神已向人揭露了许多有关祂自己的知识,然而对我们来说,神的名称显然有其神秘色彩。我是自有永有的这个程式本身,只表明神认识祂自己的本质:这程式表示,神在启示祂自己的事上拥有绝对的主权。若有任何事情需要告诉我们,祂一定会说;祂只会告诉我们祂所愿意说的事。参:创卅二29;士十三17。这跟法术的观念不应扯上任何关系。在环绕以色列的异教世界里,人若认识一个神明的名字,就表示获得了支配那神明的某种权力──这正是由长辈“命名”的观念的合理延伸(虚假的宗教往往就是对一项真理作逻辑性的渲染)。耶和华并没有因惧怕人得到支配祂的权力,而隐瞒任何有关祂自己的启示。反之,这种启示属于祂为其子民所预备的权利方案,本来一些称号所表达的、在某程度上“外在”的关系,藉此变为人与神之间一种极为个人化的关系,因祂准许自己的子民按名字呼叫祂;在某时刻尚未揭示的隐秘之所以仍然隐藏,只是因为最高启示的时刻仍有待将来。无论如何,我们已知的启示并非将来要摒弃的一些错谬,也不是有待完全的部分真理(出三15说:“耶和华是我的名,直到永远”),乃是表达全盘真理的一种方式,而这真理将来会有更大、更完满的表达。在渐进的启示中,神的“名字”处于核心地位。

  虽然神的名字不会给我们任何法术上的“能力”(参:徒十九13起),但认识神的名字,却能使人与神建立一种崭新的关系。人可以成为神的知己密友,这就是“按名认识”的意义所在(参:出卅三1218-19;约十七6)。此处所描述的关系,乃是由神采取主动的:神的子民是整体的、也是个别的“称为祂名下”的人(参:代下七14;赛四十三7;耶十四9,十五16;摩九12)。再者,按圣经的描述,神这样主动的呼唤人,是“因祂名的缘故”而作事(参:特别是结廿9142244),神要藉着祂的作为“显出祂的大名”来(如:撒下七23;尼九10)。故此,神的名字可以说是一个撮要,说明神本身是怎样的──祂的名就是一切有关祂的真理和祂作为的动机,同时也说明神对人而言是怎样的──祂让人认识祂的名(让他们晓得祂的真理),并且与他们分享祂的名(让他们进入与祂密契的关系)。

  上述基本的情况可分为五方面,是可从圣经中找到支持论据的,虽然并非全部都平均地分布于整本圣经,但出现之处相当多,值得我们逐方面简略论述。

a. 使徒约翰的独特重点是把人对神的个别经历形容为“信祂的名”(如:约三18;约壹三23),那就是按主耶稣本人和祂的工作所揭示的本质,个人委身于祂。

b. 凡属神的子民,都被“保守”在祂的名下(如:约十七11),这说法取材于旧约一幅独特的图画:神的名是坚固台(如:箴十八10),人奔往那里,便得安稳。另外,经文提到神向人赐下名字,就如丈夫把名字赋予妻子,藉此保证供养她和保护她(参:上述“称为祂名下的人”)。当保罗说基督徒是“奉主的名……称义”(林前六11)的时候,含意也是一样:耶稣的名──就是耶稣不变的本性和祂所作一切的撮述──是我们确实拥有经文所指的一切福气的基础。

c. 神在百姓当中“选择要立祂名的居所”,由此保证神的同在,参:申十二51121;十四23-24,十六26;撒下七13,等等。有时候,学者们愚蠢地硬说旧约中的“名称神学”和“荣耀神学”有所区别,甚至迥然不同,但它们其实只是形容同一件事情的两种方法:例如当摩西想要看见耶和华的荣耀之时,他发觉这荣耀必须藉著名字的方式,表诸言语(出卅三18-卅四8)。申命记的作者绝不是以“内在之名”这种精细的概念,取代“内住的荣耀”那种粗糙的概念。反之,“荣耀”乃是倾向于表达神确实同在的“意识”,所包括的多是常人无法接近和不能言喻的情景;而“名字”则向我们解释为何如此,把那令人敬畏和向往的意境用言语表明出来,因为圣经里的神从不使用无言的圣礼,总是用人可理解的宣称与人交往。

d. 神的名被誉为祂的“圣名”,比其他所有形容的称谓的总数还要多。正因犹太人觉得神的名字无比神圣,他们最终愚纯地拒绝使用“耶和华”这名称,导致众多的英文译本(JB 除外)也随之大大失去对这神圣名字的意识。然而,这名字的“神圣”不应使人拒绝采用它,所要防止的只是其滥用而已:因这缘故,此名的启示,绝不应与任何有关“支配神明之法力”的思想混为一谈。人类不但不能用这名字来控制神,反之它要在敬拜神(如:利十八21)和服侍人(如:罗一5)这两方面控制人。这“名”就是我们服侍的动力;它也是我们要宣扬的信息(如:徒九15),和一切能力的媒介(如:徒三16,四12)。

e. 在整本圣经中,神的名字一贯是祷告的基础,如:诗廿五11;约十六23-24

  此外,新约圣经独特的做法,是把洗礼连于三一神的名字(太廿八19),或主耶稣的名字(如:徒二38)。两者的分别在于,前者强调神本性和旨意的整体实况,以及接受洗礼者由此所得的完备福分;而后者则着重进入上述实况和福分的有效途径,亦即透过耶稣那唯一的中保。

  书目:见 'Name' 条,in J.-J. von Allmen, The Vocabulary of the Bible, 1958; IDB, 1962, and Supp. Vol., 1976;另见 J. Pedersen, Israel 1 and 2, 1926,页245-59; J. Barr. 'The Symbolism of Names in the OT', BJRL 52, 1969-70,页11-29; L. Hartman, 'Into the Name of Jesus', NTS 20, 1973-4,页432-40; J. A. Motyer, The Revelation of the Divine Name, 1959; R. de Vaux, 'The Revelation of the Divine Name YHWH', in J. I. Durham and J. R. Porter, Proclamation and Presence, 1970, 4448-75; G. von Rad, Studies in Deuteronomy, 1953, 37-44; G. T. Manley, The Book of the Law, 1957,页33122起;H. Bietenhard. F. F. Bruce, NIDNTT 2,页648-56

J.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