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法違反人權標準 嚴重危害宗教自由

2002年1月

邪教法違反人權標準 嚴重危害宗教自由

人權組織及宗教團體的聯署聲明

我 們 關 注 近 日 一 名 本 港 商 人 被 指 運 送 《 聖 經 》 往 中 國 內 地 , 正 被 中 國 福 清 市 人 民 檢 察 院 以 「 組 織 、 利 用 邪 教 組 織 破 壞 國 家 法 律 實 施 罪 」 起 訴 , 若 被 判 有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死 刑 。

我 們 基 於 人 權 的 理 念 、 人 道 立 場 , 以 及 國 際 社 會 對 人 權 及 宗 教 自 由 的 標 準 , 對 以 上 事 件 深 表 關 注 。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指 明 , 人 人 應 享 有 信 奉 其 宗 教 的 自 由 , 可 以 有 其 宗 教 的 典 籍 , 以 奉 行 他 的 宗 教 ; 而 不 分 國 界 地 傳 遞 和 接 收 宗 教 典 籍 , 是 行 使 資 訊 自 由 和 表 達 自 由 , 受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保 障 。 然 而 , 國 內 實 施 的 < 邪 教 法 > , 抵 觸 了 國 際 公 認 的 人 權 標 準 。 更 嚴 重 者 , 觸 犯 < 邪 教 法 >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死 刑 。 按 人 道 立 場 來 說 , 因 例 如 運 送 宗 教 典 籍 的 緣 故 而 遭 受 如 死 刑 這 不 可 挽 回 的 刑 罰 ,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

我 們 亦 憂 慮 在 中 港 兩 地 審 訊 制 度 的 差 異 下 , 港 人 在 內 地 易 因 法 律 保 障 不 足 而 受 害 。 例 如 , 內 地 法 院 對 本 案 某 些 證 據 以 「 內 部 機 密 」 為 名 , 不 向 辯 方 或 公 眾 公 開 , 使 當 事 人 得 不 到 公 平 審 訊 的 機 會 。

訂 定 和 實 施 < 邪 教 法 > 有 嚴 重 且 危 險 的 後 果 , 包 括 破 壞 作 為 社 會 支 柱 的 人 權 和 法 治 , 中 港 政 府 及 社 會 大 眾 都 應 該 引 以 為 鑑 。

我 們 呼 籲 香 港 政 府 :

一、維 護 黎 廣 強 的 權 益 , 設 法 將 他 安 排 回 港 , 以 及 提 供 一 切 協 助 , 令 他 免 受 不 符 合 人 權 的 法 律 起 訴 和 不 公 平 的 審 訊 ;

二、保 障 宗 教 自 由 , 打 消 訂 立 < 邪 教 法 > 的 念 頭 。


聯署團體 :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中國人權、香港基督徒學會、香港人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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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