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言
1. 瑪拉基書的書名:瑪拉基書在希伯來文聖經裡是以它的作者或傳達書中信息的先知“瑪拉基”(*Mal>1kv@)為書名;在《七十士譯本》叫做Malachias;在英文聖經叫做“Malachi”,在中文聖經為“瑪拉基書”。
2. 瑪拉基書在希伯來文聖經裡是它三部分中間第二部分“先知書”的最後一卷。中文(英文)聖經則依《七十士譯本》的目錄,將先知書放在最後,而瑪拉基書又是先知書最後的一卷,因而也成了整部舊約聖經最後的一卷。
3. 瑪拉基書作為整部舊約最後的一卷,也有它的意義:
a. 它應該是舊約裡最後的一卷先知書(究竟瑪拉基書是否舊約裡最後的一卷,要視乎我們怎樣看以斯拉和尼希米的事奉年期,參以斯拉記有關的討論);
b. 它放在舊約最後的位置,跟新約的福音書有前後相連的地方。瑪拉基書最後的兩節經文(瑪四5-6)預言以利亞要來,正呼喚著太十一14的施洗約翰。
4. 瑪拉基其人其事:
a. “瑪拉基”一名是“我的使者”的意思(比較瑪三1);
b. 《七十士譯本》在瑪一1將“瑪拉基”一名當作普通名詞,譯做“他的使者”(參下文就本書作者有關的討論);
c. 瑪一1的標題很簡單,沒有提供關於先知瑪拉基的資料(比較珥一1,俄1,拿一1,哈一1,同樣沒有提供先知的資料)。
5. 事奉環境:
a. 瑪拉基是在百姓被擄歸回之後的波斯時期裡事奉:
(1)提及“省長”(瑪一8,單數是peh*2),那是波斯時期特有的用字;
(2)瑪一3-4說到以東已經開始被神審判:
(a)瑪一3-4暗示以東被審判後還有能力重建,只是神說必會再次拆毀他們;
(b)以東人在主前第五世紀落在阿拉伯人手裡;
(c)以東人在主前第三世紀再被拿巴提人(Nabataeans)進犯。
(3)聖殿已重建,已有利未人的事奉(瑪一6起,一1起,三1、8、10);但聖殿的制度已引起失望,顯示瑪拉基是在聖殿重建了好一段時間之後出來事奉;
(4)百姓的問題不在建殿,而在道德及宗教生活方面:以斯拉記下半卷和尼希米記已開始反映這些情形。
b. 瑪拉基事奉年日應在聖殿重建之後,但至於較確實的日期,有不同的建議(關於圖表中的“建議日期”,參以斯拉記有關的討論;日期均為“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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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日期 |
建議日期 |
事件 |
瑪拉基事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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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538 |
所羅巴伯歸回 哈該/撒迦利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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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516 |
聖殿重建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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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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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事蹟) |
(建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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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515 |
以斯拉歸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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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502 |
尼希米歸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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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490 |
尼希米返波斯 |
(建議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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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486? |
尼希米重歸耶路撒冷 |
(建議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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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尼希米死後 |
(建議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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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4-475 |
(以斯帖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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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一:瑪拉基是在聖殿重建完成之後,在以斯拉回國之前事奉:
(a)瑪二10-16提到百姓雜婚(娶外邦女子為妻);拉九章顯示在以斯拉來到耶路撒冷之前,雜婚之事已經發生;
(b)瑪拉基沒有提到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宗教改革和對付雜婚的工作,暗示瑪拉基是在以斯拉和尼希米之前事奉;
(c)關於瑪一8所說的“省長”(peh*2,單數):
〔1〕重建聖殿時所羅巴伯做省長,但瑪一8不是指所羅巴伯(所羅巴伯大概早死;行獻殿禮時他已不在);
〔2〕所謂獻禮給“省長”,也不會是指獻禮給尼希米,因為他不會收受禮物(參尼五14-15);
〔3〕尼五15暗示由大利烏第六年(主前520年)到以斯拉返耶路撒冷之年(主前459年)其間的61年裡,除了省長所羅巴伯之外(他不會欺壓百姓),起碼還有兩位猶大省長(尼五15的“省長”是個眾數字);瑪一8應該就是說在所羅巴伯之後,在以斯拉回國之前另有省長收受百姓的獻禮;
〔4〕其實我們無需要討論瑪一8所說的“省長”是否針對了尼希米。瑪一8的說話大概不是特指猶大省的省長。除了猶大,波斯帝國裡的其它省份也是由省長管治。瑪拉基不過是從人際關係裡提出一個簡單共知的原則:人就算是將禮物獻給在上的官員,也不會將有瑕疵缺欠的禮物呈獻,但以色列人卻將有殘疾的祭牲獻給神!
(d)這是在“傳統日期”的架構之下所作的一個猜想;如果是在“建議日期”的架構裡,以斯拉的歸回是緊接在聖殿重建之後,那時沒有空隙時間給瑪拉基事奉。
(2)建議二:尼希米去過耶路撒冷,後來返回波斯;瑪拉基就是在尼希米暫時不在耶路撒冷的這個時期事奉(這時尼希米已經作過早期的改革):
(a)關於瑪拉基書沒有提到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改革和對付雜婚的工作:
〔1〕尼希米也沒提及以斯拉對付與雜婚的工作(拉九至十章),瑪拉基書照樣可以沒有提及以斯拉和尼希米的事工;
〔2〕尼希米重返耶路撒冷對付雜婚事件時,也沒有重提先前所立的約(尼十三29—注意尼十三29b說:“違背你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不是說“違背祭司利未人與你所立的約”),瑪拉基可以同樣沒有引述尼希米與百姓先前所立的約。
(b)瑪拉基勸百姓守摩西律法(瑪四4),顯示以斯拉已經教導過百姓認識摩西的律法;
(c)在以斯拉之時,聖殿的開支是由政府支付(拉七15-24,六9-10),但稍後聖殿的需要卻是由百姓來負責(尼十32-39),這跟瑪拉基書所反映的情景相合(瑪三8);
(d)雖然事在尼希米已經來到耶路撒冷之後,但瑪一8所說的,卻不是針對當時的猶大省長尼希米:
〔1〕從傳統的年期來看,由大利烏第六年(主前520年)到尼希米返耶路撒冷之年(主前444年),共76年,其間必定有超過一位省長管治猶大;
〔2〕若從所建議的年期來看,由大利烏第六年(主前520年)到尼希米返耶路撒冷之年(主前501年)約有20年,其間大概就曾經有超過一位省長管治猶大。瑪一8可能是針對那些猶大省長來說的;
〔3〕其實,我們大概無需要討論瑪一8所說的“省長”是否針對了尼希米。瑪一8的說話大概不是特指猶大省的省長。除了猶大,波斯帝國裡的其它省份也由省長管治。瑪拉基不過是在爭辯裡提出一個簡單共知的原則:就算是將禮物獻給在上的官員,人也不會將有瑕疵有缺欠的禮物呈獻,但以色列人竟將有殘疾的祭牲獻給神!
〔4〕這樣,瑪拉基書的信息可以是傳講在尼希米在耶路撒冷或不在耶路撒冷之時。
(e)瑪拉基與尼希米關心相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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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 |
瑪拉基書 |
尼希米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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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雜婚 |
二10-16 |
十三4-9,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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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份納一的奉獻 |
三8-10 |
十三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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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破壞了神與他們所立的約 |
二8-9, 四4 |
十三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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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司的罪 |
一6至二9 |
十三4-9 |
|
社會上的罪 |
三5 |
五1-13 |
(f)雖然在尼希米的早期,百姓也有過類似的問題(尼十32-39,十二44、47〔十份納一的供給〕,尼九2,十28-30〔雜婚問題〕),但瑪拉基大概不是在以斯拉還在、尼希米事奉的早期(即尼希米返回波斯之前)事奉:
〔1〕以斯拉也是祭司,瑪拉基責備祭司的說話大概是在以斯拉死後一段時期才發生的;
〔2〕另一方面,既然尼希米已經採取行動糾正百姓的過錯,如果他還在耶路撒冷,他必定會貫徹始終的執行。可見瑪拉基起而責備的時候,大概是在尼希米離開了耶路撒冷之時,它給百姓一個疏懶和離棄神的機會。
(3)建議三:上文建議二所說的理由,基本上也可以支持說瑪拉基是在尼希米再度返回耶路撒冷之後才與尼希米同工;
(4)建議四:同一道理,人甚至可以說瑪拉基是在尼希米死後隨即出來事奉,為要繼續尼希米建立聖民的工作。
c. 無論我們取上述那一個建議的看法,基本上都無大影響我們對瑪拉基書的內容和信息的理解。
6. 被擄前的先知有時會用“法庭控訴”的方式帶出神對百姓的責備(例如:耶二9-13;彌六1-5),瑪拉基書就用了一連串“當面辯論”的方式帶出神對百姓的責備。